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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创新学分管理规定(修订)
2017-05-31 10:00  

我校自2002级将创新学分纳入专业培养方案以来,在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营造一个创新教育的环境与氛围等方面收到了良好的效果。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教高[2007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提升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提高创新教育的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一、取得创新学分的创新活动范围

1. 参加教师的科研课题,具有一定的独立完成部分的成果或完成部分内容的研究报告。

2. 在各类专业期刊或报刊上公开发表与本专业相关的文章。

3. 获得国家专利。

4. 参加校级(含校级)以上的各种科技竞赛获奖。

5. 完成创新性实验或软件设计。

6. 参加企业、社会团体举行的各种设计、招标等活动。

7. 完成专业文献综述报告。

8. 文科、管理类专业的参加社会调查、社会实践活动所形成的各类报告及作品。

9. 其它具有创新性的成果和活动。

二、创新学分教学工作的组织与管理

1. 各院(系)要结合本单位的学科专业特点,制定创新学分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审批后执行。

2. 创新学分的教学要纳入专业教学管理之中并与导师制相结合。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创新学分要按完成教学工作记载,并作为教师业务考核的依据之一。学校设立创新教学津贴,按教师指导学生获得创新学分的人数给予创新教学津贴,每名学生获1学分折合2课时工作量(省级以上竞赛获奖学生除外)。

3. 各院(系)要成立创新教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创新教学工作的实施、管理及考核。

三、本规定自2005级学生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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