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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科研经费报销暂行规定
2016-05-19 09:51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及学校财务管理和税务部门有关规定,科研经费支出须以项目合同书为依据,用于与项目相关的科研业务活动,并符合财务报销制度,具体规定如下:

一、纵向经费

1.实验设备费(单价小于800元)、材料费、加工费、能源动力费、分析检测费、会务费、版面费等单张票据额度小于五千元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报销,五千元以上由科技处审批;单张票据额度10000元及以上的支出和飞机票需经主管校长审批。实验材料费必须附实物清单,并有经办人、验收人签字。

2.科研经费中的业务费(办公费、资料费、印刷费、课题组成员通讯费、网费等)、差旅费(含会议差旅费、调研费、汽油费、出租费、过桥费等)支出原则上不能超过总经费的40%。差旅费报销必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凭证,注明出差人(必须为课题组成员)及事由,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报销。差旅车票、宿费不全的,需写明原因,经科技处审批后报销。

3. 研究生、本科生的助研费支出原则上不超过总经费的10%(国家级项目15%);专家咨询费(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支出最多不超过总经费的5%。由课题负责人签字报销。

4.国际交流经费(出国参加学术会议、邀请外籍专家讲学)的支出,需国际交流合作处审核后,经科技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报销。

5.实验设备单价800元及以上及校科研匹配经费的经费支出,科技处审批后,需经资产管理处按学校固定资产建账、审核后报销。

6.课题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由科技处审批。

7.经费报销时票据须按上述类别分开粘贴,课题负责人签字不能由他人代签,否则责任自负。单张票据额度达到1000元的原则上需转账。

8.校教师科研启动基金按“辽宁工业大学教师科研启动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二、横向经费

1.经费单张票据金额10000元及以上的支出和飞机票由科技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后报销。

2.从科研费为外单位拨款或购置设备、材料时,需凭课题合同及购货合同经科技处审核后到财务处办理,严禁经费转入与项目负责人有关的公司与企业。

3.按税务有关规定,横向经费不允许发生个人通讯费、餐费、娱乐费等。助研费、咨询费须按规定纳税。当年票据当年报销。

4.国际交流经费的支出、课题负责人发生的费用、用科研费购置的800元及以上的设备以及需转账支付的额度,参照纵向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本规定自201231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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