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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奖励津贴发放办法
2016-05-19 09:51  

为进一步调动和鼓励广大教师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的需要,促进我校科技工作尽快上规模、上水平、多出成果、多创效益,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奖励津贴发放类别与金额

1.科技成果获奖奖励津贴

对下列政府颁发的科技奖励,在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另行发放奖励津贴,标准如下:

我校为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奖励津贴标准为:

(1)获国家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特等奖奖励津贴200万元;一等奖奖励津贴100万元;二等奖奖励津贴50万元。

(2)获省部级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

一等奖奖励津贴30万元;二等奖奖励津贴10万元;三等奖奖励津贴2.0万元。

(3)获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0万元;三等奖0.5万元。

(4)获市厅级科技进步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0.5万元;三等奖0.3万元。

(5)获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奖励0.5万元;二等奖奖励0.3元;三等奖奖励0.1万元。

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时,所奖奖励津贴按第一完成单位逐次减半发放(国家级奖励除外)。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的奖励者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2.课题立项奖

(1)由我校主持的863计划、973计划、国防预研、科技攻关、科技支撑、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大工程项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点项目和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以及上述项目的一级子课题、国家自然基金、社科基金面上项目、青年基金等国家级项目,按资助经费到款额的30%发放奖励津贴;由我校承担的上述项目子课题(不包括国家自然基金、国家社科基金面上项目),按资助经费到款额的20%发放奖励津贴。

(2)由我校主持的省部级项目及合作承担的省部级项目,按资助经费到款额的15%发放奖励津贴。

3.授权专利奖励津贴

(1)授权发明专利,奖励津贴1.0万元。

(2)授权实用新型专利奖励津贴0.2万元,外观设计专利奖励津贴0.1万元。

4.出版著作奖励津贴

(1)A类专著,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奖励津贴1.0万元;

(2)B类专著,由国家级出版社出版,奖励津贴0.5万元。

(3)编著,由省部级或重点大学以上出版社出版,奖励津贴0.1万元。

所有著作出版前必须经科技处同意并登记备案(出版合同),未经同意备案而出版的书,在后续的评职及岗位聘任时不再予以追认。专著、编著的界定方法按《辽工大科发[2010] 3号》文件执行。

5.论文奖励津贴

(1)在《Nature》(英)、《Science》(美)发表,每篇奖励津贴10.0万元。

(2)被SCI、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 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每篇奖励津贴1.0万元(不包括单页短文)。

(3)被EI、 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不包括单页短文)、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论文,每篇奖励津贴0.5万元;会议收录论文(CPCI-S、CPCI-SSH、EI、ISSHP),每篇奖励0.3万元;被CSSCI收录的学术论文,每篇奖励0.15万元。

(4)在国家核心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包括我校学报核心层次论文),每篇奖励津贴300元。

6.科技成果奖励津贴

对于项目完成水平较高,通过会议鉴定获得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奖励津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每件资助0.1万元。

二、几项具体规定

1.奖励津贴由科技处汇总,并与有关部门审查认定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经校长办公会批准后实施。

2.奖励的著作,其内容必须在作者所从事的学科范围内,并且在书中明显位置标明有辽宁工业大学的字样。

3.获奖励津贴的学术论文,第一作者单位必须是辽宁工业大学。我校研究生发表的论文,奖励津贴发给指导教师。

4.授权的专利,专利权人必须是辽宁工业大学。

5.无经费资助的项目不设立项奖励津贴。

6.艺术类作品获奖奖励津贴另行处理。

7.本办法所指的是政府奖励,不包含教学成果奖、以及各类学会、协会(代表政府的协会奖除外,即可以直接申报国家奖的协会奖除外)、学术团体颁发的奖励,各类论文不包含增刊所发表的论文。著作范围不包括通俗读物、文学艺术作品以及教材、各类考试和成人教育辅导材料等。

三、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附录:出版社级别

1.国家级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人大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建筑工业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冶金工业出版社。

2.省部级出版社

省部级出版社是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教育、人民和科技出版社。

3.重点院校出版社

重点院校出版社是指“211”工程以上的大学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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