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辽宁省普通高等学校党总支工作细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基层党组织;是校党委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保证监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是校党委联系党员、群众的重要桥梁。

第三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凝聚人心、推动发展、促进和谐为目标,以创新活动方式、增强工作实效为抓手,切实把学校的中心任务落实到基层各项工作中。

第二章   组织设置

第四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根据党员人数,便于工作和发挥作用的原则设置。凡新设置或撤并,由组织人事部提出意见,学校党委审批。

第五条 党员10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经校党委批准,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50人以上的二级单位,成立党的总支部。党员不足50人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成立党的委员会或党的总支部。

第六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请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和指派基层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副书记。

第七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的需要,一般由3至7人组成。委员会设书记、副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党员人数较多的可增设纪检委员、统战委员、青年委员。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党务工作人员。学院党政正副职可以交叉兼职。

第八条  有条件的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应设立党校分校,负责培训本单位的党员、干部和入党积极分子。基层党委(总支、支部)书记兼任党校分校校长。

第三章   职责和任务

第九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根据学校党委的计划和安排,积极向师生员工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十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积极参与本单位的改革、建设和发展。书记、副书记配合本单位行政领导,做好人才培养、科技创新、学科建设、教学改革、师资队伍建设等工作,积极支持本单位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兼职的书记、副书记应以充分的精力和足够的时间从事党务工作,用于党务工作的时间不得少于整个工作量的二分之一。

第十二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负责本单位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1、加强自身建设。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委员会的成员应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清正廉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健全集体领导制度,定期开好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自觉接受党内监督和群众监督。

2、加强党支部建设。基层党委(总支、支部)要始终把搞好党支部建设作为重要工作议题,主动指导、督促和检查党支部对上级党组织决定、指示和所部署工作的执行情况,使党支部切实承担起党组织与党员的桥梁作用和战斗堡垒作用。根据教职员工、本(专)科生、研究生等党支部的不同特点,加强对党支部工作的分类指导,注重工作实效。

3、加强党员教育工作。根据学校党委的统一要求和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党员教育计划。组织党员立足本职工作,努力践行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党员自觉抵制拜金主义、极端个人主义和腐朽生活方式的侵蚀;按照《党章》规定认真履行党员义务,正确行使党员权利,为人师表,在学校的改革和建设中发挥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4、严格党员的管理工作。基层党委(总支、支部)要根据校党委的统一要求,认真组织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对不履行义务的党员要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抓好党风建设,教育党员特别是党员干部自觉地按照党员标准规范自己的言行,同一切违反党纪国法的现象作斗争。

5、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按照学校党委的要求,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订思想政治工作计划,统一协调,组织实施,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思想政治工作新格局。通过教工党支部做好教工的思想政治工作,特别要重视青年教工在政治上和业务上的成长;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由负责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辅导员和导师具体负责,同时要求党员和全体教工也要做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6、关心群众疾苦。基层党委(总支、支部)要及时了解师生员工(含离退休职工)的思想、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努力为群众办实事,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同时,积极引导群众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系。
    7、充分发挥党员和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发现、培养和推荐他们当中的优秀人才。

8、承担起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的职责。积极支持他们按照各自的章程,围绕学校工作实际独立开展活动。

9、认真贯彻、执行党的统战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关心民主党派和无党派教职员工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况,广泛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充分发挥各方面力量在学校建设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10、 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校园稳定工作。搞好经常性的安全、防火、保密等教育,督促有关规章制度的建设和防范措施的落实;关注并及时处理好师生员工所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确保学校的安全稳定。

11、完成学校党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十三条  配合行政领导做好本单位辅导员、班主任、导师的配备与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晋级、晋职、出国、毕业等方面的工作,并负责政治审查。

第十四条  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应及时将本单位新建党支部或撤销党支部情况报学校党委组织人事部备案。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学习制度。按照学校有关制度,参加学校的集体学习,保证出勤率。教职工和学生的政治理论学习有计划、有考勤、有讨论记录、有检查、有总结。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委员每年召开一次学习研讨会或党建工作会,研究部署党建工作。

第十六条  议事制度。凡属党内会议,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进行讨论和决定。在集体讨论问题时,充分、平等、公开地表明个人的意见与建议,对经集体讨论后做出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也可向学校党委报告,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前必须坚决执行,不得公开或变相抵制,更不得在党员和群众中散布不满情绪和言论。

第十七条  组织生活制度。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每学期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党员大会,报告工作或通报本单位工作情况,听取党员的意见和建议;党支部要严格组织生活制度,切实保证党内组织生活的质量。

第十八条  保密制度。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委员对会议集体讨论的涉密问题,负有保密的责任。对涉及个人利益和集体团结的问题,不得将会议讨论时出现的不同意见向外扩散,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联系群众制度。基层党委(总支、支部)委员要建立联系群众的制度。对学科带头人、中青年学术骨干、党外人士要分工联系,并以此为渠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做群众的知心朋友,使党组织能深深植根于群众之中。

第二十条  组织发展制度。按照党章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和考察,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在组织发展过程中,严格审批程序,确保组织发展工作的严肃性、规范性,保证发展党员的质量。做好预备党员的教育、考察和转正工作。

第二十一条  工作计划与总结制度。基层党委(总支、支部)每年初要根据学校党政工作部署,结合本单位的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学期末和学年末对照工作计划,进行工作总结,向广大教职工进行通报,并上报学校党委。

第二十二条  档案制度。基层党委(总支、支部)要建立工作档案,注意资料积累,做到会议记录、组织活动、组织发展、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规章制度等材料的完整性,对党务文书档案进行规范化管理。

第二十三条  党费收缴制度。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缴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党委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