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强化教师岗位意识,规范岗位聘任与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教师考核评价机制,为教师岗位评聘、绩效分配、评优评先、继续培养提供重要依据,充分调动广大教师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教育部关于深化高校教师考核评价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辽宁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
1.坚持以德为先、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
2.坚持全面考核与突出重点相结合;
3.坚持分类指导与分层次考核评价相结合;
4.坚持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5.坚持考核结果与奖惩激励相挂钩。
第三条 考核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职在岗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含人事代理、合同制教师)。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校级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审定、调整教师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相关政策,统筹、指导全校教师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
第五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人事处处长兼任,副主任由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兼任,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人事处负责拟订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与协调全校教师岗位聘期考核工作;教务处、研究生学院负责拟定与审核教学工作方面的考核内容;科技处负责拟定与审核科研工作方面的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教学单位成立由党政领导、教研室(实验中心)负责人和教师代表组成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7或9人),负责制定本单位教师岗位聘期考核工作的实施细则,以及师德师风、服务与管理工作的具体考核办法,报学校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实施,并负责拟定本单位教师聘期考核结果。
第三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师德师风由各教学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主要考核教师在思想政治、学术道德、职业道德等方面的表现情况。师德师风实行“一票否决”,经各教学单位考核、学校师德建设委员会审定为“不合格”者,聘期考核直接确定为“不合格”。
第八条 专任教师聘期主要考核教学工作、科研工作、服务与管理工作,按照《专任教师2017—2019年聘期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附件1)要求采取定量方式考核。
专任教师教学质量考核将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教师岗位教学质量考评办法(试行)》在年度考核中进行。
第九条 实验教师聘期主要考核工作量、基本职责、教学研究与工程实践能力和其他工作,按照《实验教师2017—2019年聘期考核量化标准》(附件5)要求采取定量方式考核。
实验教师工作质量考核将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实验教师工作质量考评体系》在年度考核中进行。
第四章 考核期限及时间
第十条 教师岗位聘期一般为三年,即从聘期初年1月1日起至聘期末年12月31日止。(本届聘期考核时限为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
年度教学质量考核截止到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
聘期考核工作在每届聘期届满时进行。
第五章 考核程序
第十一条 个人总结。被考核教师对个人聘期内的履行岗位职责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填写相关表格,并按要求提供工作业绩和成果材料。
第十二条 材料审核及公示。各教学单位对教师个人提交的考核材料进行初审,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由各教学单位将教师考核材料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天。
第十三条 综合评价。各教学单位考核工作小组结合教师的个人总结、履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提出考核建议结果。
第十四条 建议结果公示。各教学单位将考核建议结果在本单位范围内公示三天,无异议后,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备案。
第十五条 考核结果反馈。各教学单位将考核结果及时反馈每位被考核教师,并针对教师个人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
第十六条 被考核教师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十日内予以复核,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请复议教师。被考核教师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复核,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诉教师。
第六章 考核等次及标准
第十七条 聘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十八条 合格:聘期内全额完成受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第十九条 出现以下任一情况,聘期考核不合格:
1.师德师风考核不合格;
2.聘期内未完成受聘岗位的工作任务;
3.聘期内年度考核有两次不合格;
4.在聘期考核中弄虚作假;
5.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聘期考核;
6.其他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不合格。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条 聘期考核合格者,续聘原岗位,有资格申报同一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高一级岗位。
第二十一条 聘期考核不合格者,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低聘、转岗或解聘。
1.低聘: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而又未达到转岗或解聘条件者,校内低聘一级。下一聘期按低一级岗位发放岗位津贴和一次性绩效奖励,若在下一聘期第一年内完成当年工作任务并补足上一聘期原级别所有考核任务,经本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和学校研究同意后,从次月起恢复原级岗位待遇。
2.转岗: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确实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任职者,学校将按照有关规定转聘且低聘到其他类别岗位。
3.解聘:对于聘期考核不合格,确实不适合在教师岗位继续任职,且不同意转岗者,或转岗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者,学校将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八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二条 聘期内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或岗位调整的教师,按其晋升或调整前后的岗位分段进行考核。聘期内新接收、引进教师的考核按照教师岗位年度考核办法或相关协议进行考核。
第二十三条 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校级领导及党政部门中层干部,“聘期科研及教研工作基本任务”不作要求,校级领导和中层正职的科研及教研量化分减免50%,中层副职的科研及教研量化分减免40%。
第二十四条 承担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教学单位中层干部,年度内至少主讲一门本科生课程,具体要求参照学校相关文件。中层正职的科研及教研量化分减免40%,中层副职的科研及教研量化分减免30%,不得用教学工作量折合科研及教研量化分。在年度考核中,评为先进集体的教学单位,其正职、副职的科研及教研量化分加5分,聘期内最高加10分。
第二十五条 距离法定退休时间不足一个聘期教师,只进行年度考核,不进行聘期考核,科研及教研工作任务不作要求,其年度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不得用科研及教研量化分折合教学工作量。
第二十六条 距离法定退休时间超过一个聘期但小于等于五年的教师,在年度考核合格的基础上,科研及教研工作基本任务不作要求,其聘期科研及教研量化分至少要完成相应岗位要求的80%。
第二十七条 经学校批准在外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免予考核。经学校批准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的教师在学校规定的时限内须完成相应岗位最低教学工作量的80%,发表论文要求本人为第一作者或导师为第一作者本人第二作者,署名单位须有我校名称(顺序不限)。公派出国进修的教师在规定的时限内其当年教学工作量免予考核,但聘期内科研及教研任务正常考核。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派出国内课程进修、挂职锻炼、借调等原因在岗不足一个聘期的教师,根据进修、挂职、借调时间按比例减免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及教研工作任务。休产假教师规定休假时间内的教学工作量和科研及教研工作任务按比例减免。
第二十九条 非个人原因理论教学工作量未达到最低标准的,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核实,教务处审批,可适当减免理论教学工作量,但每年至多减免10学时(实践学时折合成理论学时计算),每年减免教学工作量人数不得超过本单位专任教师总数的5%。
第三十条 个别专业非个人原因工作量不足的教师,可以通过担任兼职班主任等工作来替代教学工作量,具体标准和细则由各教学单位结合实际制定,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
第九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与考核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附件:
1.《专任教师2017-2019年聘期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
2.《教师考核教学成果量化分标准》
3.《教师考核科研成果量化分标准》
4.《专任教师2017-2019年聘期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的相关说明》
5.《实验教师2017-2019年聘期考核量化标准》
6.《实验教师及实验辅助人员2017-2019年聘期考核量化标准的相关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