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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2017-06-14 10:3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人事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强化岗位意识,提高广大教职工的履职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调动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为教职工岗位聘任、奖惩、晋升、培训、绩效奖励发放等提供依据,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辽宁工业大学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方案》,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原则:以德为先、注重实绩;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分类考核、逐步完善;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激励相挂钩。

第三条 考核对象:学校所有在职在岗人员,包括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管理岗位人员和工勤技能岗位人员(含人事代理、合同制人员)。

中层干部考核办法由组织部负责制订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的组织

第四条 学校成立由党委书记和校长任组长,其他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任组员的考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调整考核工作的相关政策,统筹、领导全校教职工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

第五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成员由人事处、组织部、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处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人事处负责拟订考核相关管理办法,组织与协调全校教职工考核工作;组织部负责对中层干部的考核;教务处、科技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根据职能分工负责拟定与审核相关考核内容。

第六条 各单位成立由党政负责人、内设机构负责人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二级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相应考核办法负责组织实施本单位教职工的考核工作,并将考核建议结果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党政部门、辅导员、图书、后勤、保卫等系列人员的考核工作,由分管校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考核工作小组,根据相应的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并将考核建议结果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三章   考核时间

第八条 年度绩效考核时限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教师岗位的教学质量考核截止到每学年第一学期结束)。考核工作安排在次年一月份进行。

第四章 各类岗位考核主要内容及办法

第九条 专任教师岗位主要考核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和教学质量。实验教师岗位主要考核师德师风、基本职责、工作量和工作质量。专任教师和实验教师年度绩效考核由各教学单位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 辅导员岗位主要考核基本素质、履职情况、育人效果和综合评价等方面。辅导员年度绩效考核由学生处按照《辽宁工业大学辅导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二)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管理岗位人员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工作作风、工作态度、完成工作任务和为教学科研服务、为师生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党政部门工作人员(含从事业务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由机关党委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三)组织实施

各教学单位管理岗位人员和直属单位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由各单位参照辽宁工业大学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根据岗位职责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同时受聘管理岗位和专业技术岗位的校内“双肩挑”人员,年度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其承担的党政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工勤岗位人员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和遵守劳动纪律等方面情况。工勤岗位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由各单位(部门)根据岗位职责制订具体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图书、后勤、保卫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分别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图书馆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四)、《辽宁工业大学后勤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五)、《辽宁工业大学保卫处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详见附件六)进行考核

第十四条 考核的具体标准、要素、内容和程序,以各类岗位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为准。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结果存入本人档案。

第五章 考核等次

第十五条 年度绩效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第十六条 考核优秀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部门、系列)参加考核人数的15%(各教学单位教师考核优秀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教师人数的20%),优秀等次应兼顾不同岗位、层次人员。

第十七条 经有关部门依规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一)思想政治素质较差,或者道德品质较差;

(二)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岗位要求;

(三)服务意识和工作责任心薄弱,组织纪律性差,或者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

(四)未能履行岗位职责,未能完成工作任务,或者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

(五)在学风建设、学术诚信、廉洁从业等方面存在严重不足;

(六)专兼职涉密工作人员违反保密相关规定,造成一定影响;

(七)未经所在单位(部门)和学校同意,私自在外兼职;

(八)年度内累计旷工5天以上;

(九)在年度考核中弄虚作假;

(十)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年度考核;

(十一)按照各类岗位人员绩效考核办法确定为不合格;

(十二)其他经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认定为不合格。

第十八条 特殊情况考核等次的确定:

(一)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在试用期(见习期)内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聘用、定级的依据;

(二)考核年度内病、事假累计六个月以上的人员,不参加考核,不确定考核等次;

(三)考核年度内新招聘的非初次就业的人员,在征求其原单位工作意见的基础上确定考核等次;

(四)经学校批准脱产攻读博士学位、公派留学、课程进修、培训、执行其他任务或借调至其他单位工作的,依据学习、培训所在单位提供的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的工作人员,在挂职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挂职单位作出评语,学校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年度内接收的军队转业干部及退伍军人,其转业、退伍前的情况可参阅所在部队的鉴定,确定考核等次;

(七)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结案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有关规定补定年度考核等次;

(八)考核年度内旷工1天及以上或事假累计1个月以上的,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警告处分的,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受到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撤职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处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九)受党纪处分的,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纪委、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受党纪处分的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有关问题的意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九条 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为教职工岗位聘任、奖惩、晋升、培训、绩效奖励发放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年度绩效考核合格及以上者: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二)根据学校和所在单位绩效考核奖励办法兑现绩效奖励;

(三)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以申报更高等级岗位评聘;

(四)年度绩效考核优秀者,学校将给予一定精神和物质奖励;岗位竞聘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

第二十一条 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者:

(一)薪级工资不予晋升;

(二)不享受年度绩效考核奖励;

(三)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四)取消其下一年度申报更高等级岗位评聘的资格;

(五)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根据不同情况,予以低聘、转岗低聘或解聘;不同意转岗或转岗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六)人事代理、合同制人员年度绩效考核不合格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二条 不参加年度绩效考核或者参加考核不确定等次人员,其薪级工资不予晋升,本年度不计算为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

第七章 考核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单位(部门)考核实施细则,报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增加考核工作的透明度,考核的主要内容、标准、程序和考核最终结果应当公开、公示。考核结果及时反馈给被考核人,并针对教职工个人考核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整改意见

第二十五条 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提出书面申请复议,所在单位考核工作小组在十日内予以复核,并将结果反馈给复议申请人。被考核人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可向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校教职工申诉委员会应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复核,并将结果反馈给申诉人。

第二十六条 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单位(部门、系列)考核工作小组成员,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与考核程序,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由学校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如与上级文件规定相抵触的,则按上级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

一、《辽宁工业大学教师岗位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二、《辽宁工业大学辅导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三、《辽宁工业大学机关工作人员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四、《辽宁工业大学图书馆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五、《辽宁工业大学后勤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六、《辽宁工业大学保卫处员工年度绩效考核办法

七、《辽宁工业大学教职工年度绩效考核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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