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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管理办法
2017-10-11 09:54  

为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充分利用校外人才资源,优化师资队伍结构,规范外聘教师的聘用与管理,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聘用范围

外聘兼职教师是指受聘我校,承担特定专业课或实践指导类教学任务的行业、企业、实务部门中实践经验丰富的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

二、聘用原则

各教学单位应根据应用型人才培养需要,坚持统筹协调、严格考核、择优聘任、规范管理的原则,有计划地从行业、企业、实务部门选聘一批具有丰富实践经验的优秀人才,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三、聘任条件

(一)一般应为行业、企业、实务部门等单位在职人员,根据专业教学急需,也可聘用少量退休人员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

(二)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备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遵纪守法,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

2.具有较高的专业素养,有较好的语言表达能力、教学能力和工程实践能力,能胜任特定专业课或实践指导类教学任务;

3.年龄一般在63周岁以下,且具有5年及以上与拟承担教学任务相关的实践工作经历;

4.担任理论课教学工作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并具有较高的教学水平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5.担任实践指导类教学任务的一般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高级工及以上技术等级,或相应级别职(执)业资格,或行业企业中层及以上管理职务,并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工程实践能力;或具有特殊技能,为相关行业中具有一定声誉的能工巧匠。

四、聘任程序

1.制定计划。各聘任单位于每学期末(每年6月、12月),根据本单位师资队伍状况和教学工作需要,提出下学期拟外聘教师岗位需求计划(包括拟聘岗位名称、数量、职责及条件等),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核定备案。

2.实施招聘。各聘任单位主要面向校企联盟成员单位、教育教学实践基地或长期合作的对口企事业单位发布招聘信息,物色人选,进行资格审查(审核材料包括:拟聘人选毕业证、学位证、身份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职业资格证、相关专业实践经历证明等),并组织本单位相关领导、专家和教师组成的考核小组对拟聘人选进行业务能力考核,提出考核意见。

3.学校审定。各聘任单位将拟聘教师填写的《辽宁工业大学外聘教师审批表》、审核材料复印件和考核材料报人事处。人事处将相关材料整理汇总后提交由分管校领导及人事处、教务处、科学技术处、学科发展规划处、资产与设备管理处、研究生学院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外聘教师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复核,提出聘任意见,提交校长办公会审定。

4.签订聘任协议。经校长办公会审定同意聘任人选,人事处会同聘任单位与拟聘教师签订聘任协议,明确聘期内的教学任务、待遇和其他可能出现的问题及处理办法等事宜。由人事处统一登记造册,纳入学校外聘兼职教师队伍。

五、外聘教师的管理及待遇

1.外聘教师实行聘期协议管理。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到三年,符合专业教学需要经考核合格者可连续聘用,对不称职者可提前解聘。

2.外聘教师主要由各聘用单位进行管理。由各聘用单位负责建立外聘教师业务档案,按学校的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对其教学过程及质量进行监控,在每学期完成教学任务后对其进行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劳动报酬发放和续聘的主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续聘。

3.学校教学督导组不定期对外聘教师的教学情况进行抽查,及时指出和纠正存在的问题,发现教学事故及时向教务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 外聘教师因个人原因自愿辞聘者,应提前一个月向聘用单位提出申请。

5.外聘教师的劳动报酬一般在每学期结束时进行结算,由聘任单位计算实际工作量,经教务处、人事处核准后予以发放,发放标准为:正高级(行业企业高管)为100/教时,副高级及以下为80/教时。外聘教师劳动报酬标准学校将根据当地物价和周边学校标准等因素适时调整。

6.外聘教师在我校授课期间,学校不再提供其他福利、待遇。外聘教师在授课期间的交通、医疗、保险、意外伤残事故等费用包含在劳动报酬中,不再另行支付。

7.学校聘用的兼职硕士生导师,由研究生学院另行制定管理办法。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辽宁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辽宁工业大学外聘兼职教师审批表

                               20    ——20    学年第    学期

  

出生年月

毕业学校

所学专业

学历

职称

现工作单位

所从事工作

个人工作

   

工作成就及

研究成果

拟任课程

授课班级

周学时

总学时

 

 

院长:                         (公章)         

 

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

       

 

签字:

(公章)

           

学校

审批

意见

 

(公章)

                                             

注:本表一式三份,学院、教务处、人事处各存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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