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新形势下党对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新要求,加强和规范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置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中共共产党党员权力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务院信访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信访举报处置工作,是指学校纪检监察部门通过接待群众来访、接收群众来信、接听举报电话、上级交办以及学校主要领导交办等渠道,受理对党组织、党员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和申诉,按照学校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和规定的程序,依规依纪处置信访举报工作。
第三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置工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改革发展提供政治保障。
第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处置工作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二)以事实为依据,坚持实事求是;
(三)维护信访人的民主权利;
(四)分级负责,归口办理;
(五)预防与查处并重;
(六)解决实际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
第二章 受理范围
第五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
(一)对学校所属党组织、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违反“六大纪律”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学校所属党组织、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
(三)对学校所属公职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检举、控告。
(四)学校所属公职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处分决定的申诉。
(五)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和校外有关部门转办的信访举报。
(六)其他涉及党风政风和党纪政纪问题的信访举报。
(七)对已经或者应当依法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投诉请求,不予受理。
(八)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的信访件,应及时告知信访人不受理的原因。
第三章 办理
第六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予以区别办理:
(一)径送办理。涉及省管干部的问题线索,由校纪委径送省纪委监委或省纪委监委驻省教育厅纪检监察组处理。
(二)直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学校党政主要领导责办以及纪检监察部门自收的含有问题线索的重要信访举报事项,经纪委书记签字,党委书记审批后,由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依据有关规定和工作规范,直接查办。
(三)交(转)办。对涉及业务问题的一般信访件,经纪委书记签字后,交(转)相应基层党组织或相关部门办理。办理结果由承办部门以书面形式报纪委办公室留存。
(四)协办。对重要或较为复杂的信访件,需要多个部门参与配合,由纪委(监察处)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核实办理。参与协办的部门应安排专人参与整个调查、处理过程。
(五)暂存。无具体事实及实质内容的来电、来信、来访和网络举报,或无法查实、转办的信访举报,作暂存处理。
第七条 问题线索处置。
对直接查办的重要信访件中反映的问题线索,经纪委书记审批(重要问题线索需经学校党委主要领导审批)后,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四类方式进行处置。
(一)谈话函询。对在思想方面、廉洁自律等方面有苗头性、倾向性的;反映问题比较笼统,主观臆测的应该进行谈话函询。
(二)初步核实。存在可查性,并可能构成违规违纪的应该进行初核。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且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立案审查。
(三)暂存待查。线索模糊不清、无法查核的;暂时不具备查核条件的作暂存处理。
(四)予以了结。对反映问题不实的;经过谈话函询和初步核实,不存在违纪违规事实或情节轻微、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或已经做出恰当处理的,作了结处理。
第八条 信访举报事项应当按时办结。
(一)对一般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
(二)对情况复杂的事项,经纪委书记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三)对上级或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交办的事项,按要求时限办结。
第九条 信访件办理后,一般要形成调查报告,经纪委(监察处)审核,符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结论明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材料齐全的要求,方可办结。对署实名的信访件,在办结后,须将办理情况和结果告知信访人本人。
第十条 初步核实后需要立案审查的,按程序办理。
第十一条 对已经办结的信访件,检举、控告人不满意答复意见和处理结果,继续信访时,若提不出新的重要线索和证据,一般不再调查。
第十二条 信访件办结后,依照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做好材料的整理,做到案结卷成。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信访举报工作责任制。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坚持纪委书记总负责、纪委副书记及具体承办人各负其责的责任制度。
第十四条 信访联席会议制度。在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中,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紧急问题,学校纪委可建议学校党委及时召开相关单位或部门负责人参加的信访工作联席会,共同研究处理。
第十五条 保密制度。信访工作人员受理信访举报,必须严格遵守信访工作纪律和保密规定。
(一)信访举报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扣压、销毁;
(二)信访举报材料,除工作需要外不得向任何人员出示,因查处工作需要必须出示的,要经部门领导批准,并隐去可能暴露信访举报人身份的内容;
(三)调查核实工作必须在不暴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有关情况下进行;
(四)对信访件内容、领导批示以及信访件调查处理情况,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
第十六条 回避制度。承办人与信访事项、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七条 办事公开制度。通过多种形式公开信访举报渠道、范围、办理程序及有关党纪政纪和政策法规;对受理情况、处理结果等,必要时可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八条 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要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责任,高度重视信访举报处置工作。不得出现拖延不办、开脱说情等情况,一经发现,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犯信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打击报复信访人,严禁使用技术手段等追查信访人。
第二十条 对违反工作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形及情节轻重,按照相关规定,对责任人及所在基层党组织或部门负责人予以追责。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办公室(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辽宁工业大学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规定》(辽工大纪字[2009]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