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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2019-10-22 15:2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进一步落实党委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主体责任,扎实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按照《中共辽宁省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相关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所称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是指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责任,校党委书记、校长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承担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中层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在本单位内部或在本单位承担的学校工作中按照职责权限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条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应当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严格责任追究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四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对学校反腐倡廉建设负全面领导的集体责任,领导、组织和部署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过程中,承担以下责任内容。

(一)组织领导责任。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总体布局,纳入学校重要议事日程,做到反腐倡廉工作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中央纪委和辽宁省等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工作计划,加强工作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推动工作落实。

(二)教育监督责任。深入开展理想信念和党的宗旨、党风党纪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引导党员领导干部不断增强拒腐防变能力。认真执行党内监督各项制度,落实好党委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等重要制度,加强对职能部门和各基层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监督。

(三)源头防腐责任。贯彻落实国家、辽宁省等相关文件精神,扎实开展校园廉政文化建设,增强师生廉洁自律意识,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相关法规和制度,切实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构建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的长效机制。推进党风廉政建设与教育改革发展相融合,从源头上防止腐败问题的发生。

(四)正风肃纪责任。巩固和发展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三严三实”专题教育、“两学一做”学习教育成果,推进作风建设制度化、常态化。持之以恒深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坚决纠正“四风”,严防“四风”反弹。深化正风肃纪工作,对违反党中央、教育部、辽宁省和学校有关规定、要求的行为,发现一起、查纠一起,对典型问题及时通报、曝光。

(五)选人用人责任。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及学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有关规定,防止出现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加强对拟提任干部的廉政审查把关。完善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多渠道、多层次、多方面考察干部。推进干部工作信息公开,开展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领导干部专项审计和任期审计。

(六)示范表率责任。自觉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和财经工作纪律,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于律己,以身作则,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和程序办事,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的能力和水平;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带头抓党风廉政建设,树立为民务实清廉的良好形象。

(七)支持保障责任。从思想上、组织上、经费上全力支持和保障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开展工作,定期听取纪检监察工作情况汇报,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坚决查处学校党员干部违纪违法行为和腐败问题,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有乱必治。班子成员收到检举、控告材料,及时批转纪检监察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条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是学校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承担加强和落实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首要政治责任,必须强化责任担当,带头履行好主体责任。

(一)牵头抓总。认真学习传达党中央、中央纪委和辽宁省等有关上级党委和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会议、文件和指示精神,主持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定期召集班子成员研究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结合学校工作特点,制定符合学校实际的具体工作措施,并亲自抓部署、抓协调、抓督促、抓落实。

(二)统筹协调。既对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主体责任作出安排部署,又对组织人事、宣传教育、科研管理、招生就业、教学管理、资产管理、后勤管理、基建管理、财务管理、纪检监察等相关职能部门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提出具体要求,汇聚各方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调性。

(三)组织推动。紧扣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等主要任务,谋划和推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亲自阅批重要信访举报和批办重点案件,帮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排除办案中的阻力和干扰。

(四)监督检查。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班子成员和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教育、日常管理和监督约束,定期不定期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干部群众反映的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履行“一岗双责”、严格遵守廉洁从政的各项规定。

(五)率先垂范。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带头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带头执行民主集中制,带头管好自己,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

第六条  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按照“一岗双责”要求,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承担主要领导责任。

(一)主动履职。认真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党委的决策部署,主动分担学校党委的主体责任。每年年初按照有关要求,有针对性地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安排。每学年向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汇报一次分管领域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时报告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

(二)督促指导。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入到分管领域工作中,主持、指导、督促分管、联系单位排查找准岗位廉政风险点,研究制定有效管用的制度与措施,明确权力清单,保证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三)监督管理。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党员、干部加强经常性教育,定期或不定期对干部廉政、作风、履职等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强化监管,及时对有关领导干部进行工作约谈、提醒告诫,抓早抓小,防患于未然。每学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联系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开展调查研究,分析新情况,解决新问题。

(四)接受监督。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和改进作风各项规定,坚持管好自己,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

第七条  各职能处室负责人、中层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既要对照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学校党政班子其他成员的责任内容抓好在本单位的落实工作,还要结合实际,履行好下列主体责任。

(一)组织领导责任。认真贯彻上级和学校党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把党风廉政建设纳入本单位事业发展总体布局,分析研究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明确领导班子、班子成员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职责落实责任。主要负责人作为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把党风廉政建设寓于党政管理和业务工作之中;领导班子成员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担负起领导责任。

(三)制度保障责任。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党务政务公开制度并严格执行,规范决策程序,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保证权力公开透明运行。

(四)教育引导责任。坚持关口前移、防微杜渐,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廉政法规制度,及时传达中央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有关会议精神,加大党风廉政建设的宣传教育力度,筑牢党员、干部的思想道德防线和党纪国法防线。

(五)风险防控责任。做好岗位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坚决防止选人用人、招生考试、招标采购、后勤管理、基建修缮、资产管理、评奖评优、职称(职务)评聘、财务管理、科研经费使用等领域出现违纪违法行为。

(六)作风督查责任。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其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学校相关规定要求,规范使用“三公”经费,着力解决“四风”问题,不断加强作风建设;加强师德师风教风学风建设,严格执行师德“红七条”底线要求和教育部《严禁教师违规收受学生及家长礼金等行为的规定》等规定。

(七)监督汇报责任。建立健全谈话提醒、督促纠正、问题线索及时反映等工作机制,对本单位党员、干部身上存在的问题早发现、早教育、早纠正、早查处。一旦发生违规违纪问题,以文字形式3日内向校纪委及相关部门报告相关情况,10日内报告问题的处理意见、处理结果等相关情况。

(八)表率担当责任。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成员带头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带头执行党的纪律,带头遵守作风建设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带头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认真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履职尽责、攻坚克难,坚决同各种歪风邪气作斗争,做廉洁从政、勤政务实的表率。

第三章  工作要求与保障措施

第八条  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是学校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领导机构。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校长担任;领导小组副组长由分管纪检工作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校党政办公室,承担学校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日常组织和协调工作,包括拟定工作规划、工作总结报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与督促、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安排、廉政文化建设、廉洁从政教育等。

第九条  实行专题会议制度。每年年初召开一次全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贯彻党中央、中央纪委和辽宁省等上级党委和纪委有关会议精神,对上一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回顾,对当年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遇有重要情况、重大问题,及时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及时做出部署安排。

第十条  实行分工负责制度。每年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学校实际,制定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层层传导压力,逐级强化责任。

第十一条  实行签字背书制度。学校党委与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把任务逐项逐条落实到责任主体,确保责任主体任务明确、履责有依、问责有据。

第十二条  实行廉政谈话制度。校党委书记、校长负责对领导班子成员、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廉政谈话,其中对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廉政谈话也可委托分管领导或分管纪检工作领导负责实施;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单位新任副处级干部进行廉政谈话。开展廉政谈话可根据需要随时进行约谈,重点了解掌握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形成一级抓一级、上下贯通有序的责任链条。

第十三条  实行提醒谈话制度。校党委书记、校长发现班子成员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提醒谈话。班子成员发现分管、联系单位领导干部有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也要及时进行提醒谈话,对存在的问题早提醒、早告诫、早纠正。班子成员之间要结合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开展真诚的谈心谈话,相互提醒、相互监督,相互关心、相互帮助。

第十四条  实行主题教育制度。重视和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组织1次反腐倡廉专题学习,学习党中央、中央纪委和辽宁省等上级党委和纪委有关会议、文件和反腐倡廉工作的指示精神。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带头讲授廉政党课。纪检监察部门定期组织全校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开展案例警示教育。

第十五条  实行履责情况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年初,学校党委以书面形式向上级党委、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校党委书记、校长报告履行第一责任人的情况。各基层党委(总支、直属支部)以书面形式向学校党委、学校纪委报告上一年度履行主体责任的情况。

第十六条  实行联系群众制度。健全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制度,完善联系基层制度,认真批阅群众来信,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发现和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和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认真倾听师生员工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加强和改进工作。

第十七条  落实齐抓共管机制。明确职责任务,督促各职能部门充分履职、各负其责,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整体合力,完善责任分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切实增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成效。

第十八条  正确处理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的关系。认真落实中央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支持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把工作重心转换到监督执纪问责上,保证其聚焦主责主业,集中精力履行好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在落实主体责任过程中,学校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有以下情形的,学校党委要通过召开民主生活会、个别提醒谈话的方式,进行提醒、告诫、批评和纠正,情况严重的,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

(一)对党中央、中央纪委和辽宁省等上级党委和纪委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决策部署传达贯彻不力、督促落实不到位;

(二)对分管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落实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治、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

(三)只管事、不管人,对分管、联系单位的干部疏于监督管理,以致发生违纪违法问题;

(四)对分管范围内的违纪违法行为知而不报、知而不查,甚至压案隐瞒;

(五)在有关案件查处中,对曾经暴露出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过问、不制止;

(六)对分管、联系单位执行财经纪律监督不严、甚至纵容包庇其弄虚作假;

(七)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用人失察、失误、使用“带病”干部;

(八)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

(九)其他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不到位的情形。

第二十条 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不正确履行主体责任,有以上第十九条所列情形,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情节较重的,责令其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按照相关党纪政纪规定作出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  落实责任追究,实行“一案双查”制度,既追究当事人责任,也追究相关分管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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