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规范依据《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辽宁工业大学章程》等文件制定。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艺术设计与建筑学院教师个人品行和职业操守的基本要求。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艺术设计与建筑学院全体教职工,以下统称教师。
第二章 基本职业道德规范
第四条 爱国守法。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维护社会稳定和校园和谐。
第五条 厚德敬业。忠诚人民教育事业,做有理想信念、有道德情操、有扎实学识、有仁爱之心的好老师。做到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以德育德,做先进思想文化的传播者、党执政的坚定支持者、学生健康成长指导者和引路人。恪尽职守,甘于奉献,终身学习,刻苦钻研。
第六条 崇教爱生。坚持立德树人,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注重学思结合,知行合一,因材施教,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严慈相济,教学相长,诲人不倦。真情真心关爱学生,严格要求学生,公正对待学生,做学生的良师益友。
第七条 严谨治学。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弘扬科学精神,勇于探索,追求真理,修正错误,精益求精,不断提高教学科研能力和专业学术水平。实事求是,发扬民主,团结合作,协同创新。恪守学术规范,尊重他人劳动和学术成果。
第八条 服务社会。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勇担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科教兴国战略实施,传播优秀文化,普及科学知识。热心公益,服务大众,自觉承担社会义务,积极提供专业服务。
第九条 为人师表。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淡泊名利,志存高远。树立优良学风教风,以高尚师德、人格魅力和学识风范教育感染学生。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维护社会正义,引领社会风尚。言行雅正,举止文明。自尊自律,清廉从教,以身作则。
第三章 违规的行为
第十条 工作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宪法法律和社会伦理的言行。
(二)擅自停课、调课或请人代课。
(三)侮辱、恐吓学生或教唆学生侮辱、恐吓其他学生。
(四)在考试、学生推优等工作中徇私舞弊。
(五)弄虚作假、抄袭剽窃、篡改侵吞他人学术成果,违规使用科研经费以及滥用学术资源和学术影响的。
(六)学术成果故意重复发表的。
(七)对学术批评者故意压制、打击或报复。
(八)其他违反学校学院教学管理和学术规范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师生关系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损害学生合法权益。
(二)索要或收受学生及家长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财物。
(三)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四)与有利益关系的在校学生发生恋爱关系。
(五)其他违反师生关系的行为。
第十二条 同事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干扰或防碍他人开展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
(二)在缺乏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伪造证据,以造谣、举报等形式恶意中伤他人。
(三)对同事实施性骚扰或与同事发生不正当的关系。
(四)恶意泄露他人隐私。
(五)其他违反同事关系的行为。
第十三条 学校关系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干扰学校正常秩序。
(二)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兼职兼薪。
(三)有恶意破坏或煽动他人破坏学校、学院设备和设施。
(四)未经学校和学院允许,擅自使用学校、学院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及资源。
(五)其他损害学校、学院声誉和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四条 社会关系方面的违规行为包括:
(一)寻衅滋事,聚众闹事,打架斗殴,毁坏公物。
(二)通过弄虚作假、欺骗组织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个人利益。
(三)采取谩骂、侮辱、诽谤、恐吓、威胁、打击报复等方式,干扰他人正常工作和生活。
(四)参与或支持色情、赌博、吸毒、邪教等组织活动等。
(五)其他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第十五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学校规章制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 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举报、受理、调查、处分等,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