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艺术设计与建筑学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细则
2019-10-22 15:47  

根据《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为从制度上、组织上全面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要求,确保党风廉政建设有效开展,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责任

学院党委书记和院长是本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对所分管的部门和分管工作中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学院各党支部书记、下属各部门负责人,分别是本支部和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内容

(一)学院党委主体责任和行政领导班子主要责任

1.对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对学院党员和干部的党风廉政情况负责。

2.贯彻落实中央和上级党政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指示和规定,向上级党政部门报告情况。

3.领导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经常了解分析学院党风廉政情况,制定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计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4.配合学校党委、行政及纪检监察部门检查处理党员和干部的违纪案件,纠正不正之风,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本部门党风廉政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切实解决。

5.进行党风廉政检查和自查工作,及时向学校党委和纪委报告,并向学院党员或群众通报有关情况。

6.开展党风廉政教育工作,宣传推广党风廉政建设的经验。

(二)党委书记的责任

1.对党委领导班子及成员和支部书记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2.制定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布置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3.每半年开展一次党风廉政建设执行情况的检查,对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进行一次分析,每年组织一次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的教育活动,及时发现、纠正问题,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学校党委。

4.组织开好部门党政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纠正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组织落实。

5.严格按照规定推荐和选拔任用干部,把好用人关口,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三)院长的责任

1.对学院行政领导班子及成员和下属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2.根据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把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行政工作的内容,提出阶段性目标,并具体落实。

3.每半年对责任对象的党风廉政状况做一次分析并进行廉政谈话,及时处理和整改发生的问题,纠正违反规定的行为,重大问题及时报告校长。

4.结合学院工作特点,每年开展一次有关加强党风廉政和行业风气建设的教育活动,负责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

5.每半年向学院党委汇报一次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及经济活动的情况。

(四)党委副书记和副院长的责任

1.协助书记或院长抓好学院的党风廉政建设。

2.对书记或院长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负有间接领导责任。

3.对工作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4.每半年向书记或院长报告一次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五)纪检委员的责任

1.协助党委对党员进行廉政教育、制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文件和制度、监督检查党员的党风党纪及廉政建设情况。

2.监督检查学院党委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组织生活会制度情况、“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执行情况。

3.维护党员民主权利,受理党员举报、控告、申诉,及时上报学院党委或学校纪委处理。

4.根据校纪委和院党委安排,参加对党员违纪案件的查处;考察了解被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并给予教育和帮助。

5.定期向学校纪委汇报和反映学院苗头性问题、党内外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在思想作风及其他方面的重要意见和建议。

6.对党委副书记职责分工范围内的党风廉政状况负直接领导责任。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报告。

(六)党支部书记的责任

1.根据党委的要求,向本支部党员传达上级文件和有关精神,组织学习讨论,开展党风廉政教育。

2.通过有效工作,确保本支部党员不发生违法乱纪行为。

3.配合上级党组织,做好对违纪党员的查案处理和教育帮助等工作。

(七)院属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1.按规定履行岗位职责,规范管理,努力形成廉洁、高效和优质服务的办事风气;确保本部门不发生“行业不正之风”等各种违规行为。

2.正确行使工作职权,确保签报的数据、经费和内容真实。坚决杜绝“小金库”。

3.积极配合党政领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

三、责任制实施

(一)自查自纠及整改通报

党政班子把党风廉政建设列为年度工作总结内容,按规定要求进行专项自查,及时研究和纠正存在的问题,落实整改措施,在一定范围内通报相关情况。

(二)接受监督与情况报告

党政领导班子每年将责任制落实情况列为民主生活会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汇报责任制执行情况、专题工作总结或报告,接受上级部门的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处级领导干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执行情况,按规定由本人在班子民主生活会汇报交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考核述职时按规定报告责任制落实情况,自觉接受上级部门和职工群众的监督。

其他各级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各项要求,按规定将执行情况报告学院,接受考核和监督。

(三)责任追究

学院各级责任人凡违反规定必须追究责任的,都应当按照《《中共辽宁工业大学委员会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规定严格追责,坚决不予姑息。

四、附则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党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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