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政治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因考试违纪、作弊原因造成的纪律处分并有明显悔改表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 受过两次警告,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0者;

2.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0者。

第二条 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70

第三条 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1. 因考试违纪、作弊造成纪律处分:

(1) 受过两次警告,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0者;

(2)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0者。

2. 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70者;

3. 结业后又重新获得毕业资格者。

第四条 对经济学院、管理学院、文化传媒学院、外国语学院、艺术设计与建筑学院(建筑学专业除外)的学生要求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90,否则不能授予学位。由于考试违纪、作弊原因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相应提高到2.402.70。其它规定参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第五条 申请手续

本校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学生本人向其所在的学院学位分委会提出申请。各学院对该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鉴定及有关材料逐一认真审查,凡符合本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标准者,可由各学院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册》,经各学院学位分委会审查通过,并由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相关材料一并送学校学位办公室,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第六条 批准办法

1. 各学院上报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核实有关情况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阅,发现问题,由各学院学位委员会主席负责解答。

2.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各学院分委会主席汇报本学院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并负责解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和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册。

3.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学生名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发放证书事宜。

第七条 本细则自2017级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20059月修订

2017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