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一、授予学士学位的政治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必须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遵守纪律和社会主义法制,品行端正。
受过纪律处分有明显悔改表现,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授予学士学位:
1、非考试违纪、作弊原因造成的纪律处分:
(1) 受过两次警告,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 0者;
(2)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者。
2、虽因非考试违纪、作弊原因造成纪律处分,但此后获得以下表彰之一:
(1) 校级(市级):优秀党员、优秀团员、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
(2) 省级:各种荣誉称号、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奖励。
3、考试违纪、作弊原因造成的纪律处分:
(1) 受过两次警告,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 2者;
(2)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者。
二、授予学士学位的学业标准
授予学士学位的本科学生,必须完成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设计(论文)的成绩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7。
三、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情况
1、非考试违纪、作弊原因造成纪律处分,且以后未获得第一条第2项所述表彰:
(1) 受过两次警告,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0者;
(2)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3者。
2、因考试违纪、作弊造成纪律处分:
(1) 受过两次警告,两次严重警告或一次记过处分,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2者;
(2) 受留校察看处分的但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2.5者。
3、学位课程平均学分绩点<1.7者;
4、结业后又重新获得毕业资格者。
四、对经管学院、文化传播系、外语系、艺术设计与建筑系(建筑学专业除外)的学生的规定
对经管学院、文化传播系、外语系、艺术设计与建筑系(建筑学专业除外)的学生,要求学位课平均学分绩点大于等于1.9,否则不能授予学位。非考试违纪、作弊原因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相应提高到2.2、2.5。由于考试违纪、作弊原因受到记过、留校察看处分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相应提高到2.4、2.7。
其它规定参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五、申请手续
本校凡有权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学生本人向其所在的院,系学位分委会提出申请。各院、系对该专业本科毕业生的成绩、毕业鉴定及有关材料逐一认真审查,凡符合本文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标准者,可由各院(系、部)填写《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册》,经各院(系、部)学位分委会审查通过,并由各系学位委员会主席签字后,连同根据材料送学校学位办公室,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
六、批准办法
1.各院、系上报的《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名册》,由校学位办公室负责核实有关情况后,报送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副主席审阅,发现问题,由各院、系学位委员会主席负责解答。
2.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主持召开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由各院、系分委会主席汇报本院、系拟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情况,并负责解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提出的问题,由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讨论和审查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册。
3.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批准后的学生名册,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签字后,由学位办公室负责办理具体发放证书事宜。
七、本规定自2006届起执行,解释权归教务处
200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