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的发展,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2005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按照教育部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我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我校学习。
2、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凭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因故不能如期缴纳者,必须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经财务处核准后,方可注册和选课,否则所选课程无效。
7、实行规定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与弹性学习年限(3—8年),按四年制制定各类专业培养计划,允许在3—8年(包括休学、停学时间)内修满各类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通过网上录入到教务成绩管理系统,并记录到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2、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或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3、允许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其成绩可按几次考试中的最高分记录在成绩档案中。
4、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 3 。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
期末考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30分(含30分),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它课程。
5、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6、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1) 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周学时数者;
(2) 缺交作业达1/3者;
(3) 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
无论何种原因(符合下列三、1,三、2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
7、凡已进行学期选课登记而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只能通过重修获学分。
8、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9、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宁工学院学生个人德育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学院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
三、免修与免听
1、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开课院(系、部)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开课院(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全部实验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考试必须在计划开课学期前二周进行。第一周本人向所在院(系、部)申请,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
2、自学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绩点 3.0以上,可以在学期前二周内,就本学期已经注册的某门课程向导师和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后,开课院(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完成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3、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1)“两课”、体育课、实验课;
(2) 各种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辅修
1、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跨学科类别的另一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学分应按规定交费。
2、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中途停学时,已获得的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五、学籍处理
1、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依据学生所获主修专业的学分进行。
2、凡属以下两种情况之一者,劝其退学:
(1) 所获当年学分低于20学分;
(2) 累积所获学分低于学年数乘以20学分。
3、凡入学两年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三年所获学分低于90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凡大学四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应修学分欠35学分及以上者,不准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环节,并编入下一年级学习。
4、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5、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
(1) 本人申请退学;
(2) 当年所获学分低于10学分(含10学分)者;
(3) 受到两次劝退或两次编入下一年级警告者;
(4)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者;
(5) 休(停)学期满在两周内既未办理注册也未办理继续休(停)学手续者;
(6) 在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既未办理注册也未办理休(停)学手续者;
(7) 经过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精神病、癫痫等疾病,或意外伤残不能再坚持学习者;
(8)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六、休学与复学
1、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 本人要求休学者。
2、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付。
3、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所有复学的学生均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七、毕业、结业与肄业
1、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辽宁工学院毕业证书。
2、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工学院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的工作细则》。
3、对在最长年限(六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作离校处理,对其中已获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所欠缺的学分,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换发毕业证书,记为换证当年的毕业生。
4、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获得学分情况(至少45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八、提前毕业
对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向院(系、部)提出申请,第六学期初由院(系、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辽宁工学院关于提前毕业的规定》经院(系、部)、教务处、主管院长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行列。并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九、其它
1、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5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