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为了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现代化高级专门人才,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工作,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提高教学质量,同时也为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的发展,使学生可以按照教学计划自主地形成自己的知识结构,以适应市场经济体制下社会对各类人才的需求,根据教育部2017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学分制管理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与注册

1. 按照教育部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我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我校学习。

2. 凡被我校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均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4.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凭县级以上的医院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5.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6.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因故不能如期缴纳者,必须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经财务处核准后,方可注册和选课,否则所选课程无效。

7. 学校实行规定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与弹性学习年限(3-8年,因入伍休学除外),按四年制制定各类专业培养计划,允许在3-8年(包括休学、停学时间,因入伍休学除外)内修满各类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8. 学生原则上应完成招生录取时确定专业的学业。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详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试行)》。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二、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1.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通过网上录入到教务成绩管理系统,并记录到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2.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3. 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全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4. 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 < 3 。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

期末考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30分(含30分),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

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它课程。

5. 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6. 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1) 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周学时数者;

(2) 缺交作业达1/3者;

(3) 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

无论何种原因(符合下列三、1,三、2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并填写《平时考查不合格报告单》。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

其他教学活动,如社会实践、军训、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健康教育、大学生体能测试等,成绩不计入教学计划总学分,但必须合格。

7. 凡已进行学期选课登记但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不能参加补考,只能通过重修重新获得学分。

8.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备注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者或留校查看期间再次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备注违纪字样,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考试违纪、作弊者,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9.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个人德育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10. 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

三、免修与免听

1.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开课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全部实验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考试必须在计划开课学期前二周进行。第一周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

2. 自学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绩点 3.0以上,可以在学期前二周内,就本学期已经注册的某门课程向导师和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后,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完成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3. 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1) 两课就业指导课、体育课(退役大学生除外)、实验课;

(2) 各种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四、学籍处理

1. 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依据学生所获主修专业的学分进行。

2. 学籍处理分为学业警告、编入下一年级和退学。

3.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其进行学业警告处理:

(1) 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30学分者;

(2) 入学两年所获学分低于70学分者;

(3) 入学三年所获学分低于100学分者。

4.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其进行编入下一年级处理:

(1) 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20学分者;

(2) 入学两年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者;

(3) 入学三年所获学分低于90学分者。

5.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对其进行退学处理:

(1) 本人申请退学;

(2) 受到两次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者,给予退学;

(3) 在校学习时间超过6年的;

(4)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6)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7)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8)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6. 大学四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应修学分欠25学分者,不准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

7. 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

8. 编入下一年级者,当本学期重修学习任务量较小时,在保证全部重修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可申请先修上一年级的选修课,但累计不得超过8学分。

五、休学与复学

    1.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2)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3) 因心理状况经确定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应予休学;

(4) 本人要求休学者。

    2. 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付。

    3.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1) 所有复学的学生均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2)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4.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六、毕业、结业与学位

1.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辽宁工业大学毕业证书。

2.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3. 对在最长年限(六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作离校处理,对其中已获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所欠缺的学分,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换发毕业证书,记为换证当年的毕业生。

4.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获得学分情况(至少45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5.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七、提前毕业

对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向学院提出申请,并交送教务处进行审核。此后每学期初均应继续提出申请,教务处根据该生已修课程成绩获得情况进行审批。第六学期初由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照《辽宁工业大学提前毕业管理条例》要求,经学院、教务处、主管校长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行列,并准许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八、其它

1.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20059月修订

20178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