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本科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辽宁工业大学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辽宁工业大学实施学生管理,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学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学校学习。

第九条 凡被辽宁工业大学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条件、期限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在学院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未注册学生不能参加选课。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保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规定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与弹性学习年限(3-8年,因入伍休学除外),按四年制制定各类专业培养计划,允许在3-8年(包括休学、停学时间,因入伍休学除外)内修满各类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学制为2.5年(工程管理专业为2年),在校最长年限(包括休学,应征入伍除外)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习弹性学习年限3-5年。

 

第二节  纪律与考勤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参加各门课程的课堂教学、实验教学以及其他各项教学环节,并参加学校的各项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上课应遵守课堂纪律、尊重教师。自修时间应认真学习,保持安静,不得妨碍他人。

第十六条  学生上课、实验、实习、军训、社会调查以及学校组织的其他集体活动都应实行考勤,考勤由任课教师或活动组织者负责。学生因病或其他原因无法参加学校所规定的教学和实践活动时,必须事先办理请假手续。未经批准或请假逾期者,按旷课处理。对上课迟到、早退及旷课的学生根据具体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学生应当恪守诚实守信,努力培养自己高尚的道德情操、社会责任感、使命感,相互间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

第三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通过网上录入到教务成绩管理系统,并记录到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九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条 学校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对全校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进行管理,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第二十一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小于3 ,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期末考试成绩(满分100分)低于30分(含30分),不得参加补考,应予重修。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它课程。

第二十二条 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周学时数者;

()缺交作业达1/3者;

()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无论何种原因(符合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

其他教学活动,如社会实践、军训、形势与政策、大学生就业指导、大学生健康教育、大学生体能测试等,成绩不计入教学计划总学分,但必须合格。

第二十四条 凡已进行学期选课登记而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只能通过重修获得学分。

第二十五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者或留校查看期间再次有违纪行为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的学分予以承认。

第二十六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个人德育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成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诚信和失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四节 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九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开课学院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全部实验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考试必须在计划开课学期前二周进行。第一周本人向所在学院申请,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

第三十条 自学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绩点3.0以上,可以在学期前二周内,就本学期已经注册的某门课程向导师和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后,开课学院及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完成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第三十一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两课就业指导课、体育课(退役大学生除外)、实验课;

() 各种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生原则上应完成招生录取时确定专业的学业。本科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具体详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十三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具体详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转学管理细则》。

  第三十四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本科学生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为6年,五年制为7年。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最长学习年限为4年,非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实行弹性学习年限3-5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三)因心理状况经确定不适合在校学习的,应予休学。

(四)本人要求休学者。

第三十七条 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本科生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八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所有复学的学生均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七节 学籍处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每学年结束后进行一次学籍处理。学籍处理依据学生所获主修专业的学分进行。学籍处理分为学业警告、编入下一年级、退学。

第四十三条  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30学分者、两年所获学分低于70学分、三年所获学分低于100学分者,对其学业警告。

第四十四条  入学一年所获学分低于20学分、两年所获学分低于60学分、三年所获学分低于90学分者,编入下一年级学习。大学四年级上半学期结束后,应修学分欠25学分者,不准进入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环节,并参加下一年级学习。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其学籍档案、行政管理等一律转入所编入年级,课程学习以所编入年级为主(已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免修)。编入下一年级者,当本学期重修学习任务量较小时,在保证全部重修课程学习的基础上,可申请先修上一年级课程,但累计不得超过8学分。

第四十五条  连续两次编入下一年级学习者,给予退学处理,不允许试读。使用现代通讯工具、替考等严重考试作弊或违反校纪受到开除学籍处理者,不允许试读。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 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七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退学学生在学校下达退学通知一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应当办理退学手续离校。

  退学学生的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学位

第四十九条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辽宁工业大学毕业证书。

第五十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五十一条 对在最长年限(四年制六年,五年制七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作离校处理,对其中已获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所欠缺的学分,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换发毕业证书,记为换证当年的毕业生。

第五十二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获得学分情况(至少45学分)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对学生学籍学历进行电子注册。

  第五十五条 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无效。

  第五十六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节 提前毕业

第五十七条 对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第六学期初由所在学院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辽宁工业大学关于提前毕业的规定》经所在学院、教务处、主管校长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行列,并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五十八条 学校、学生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六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六十一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申请非法校园贷款;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可以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六十二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校团委批准。

  第六十四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校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创新、创业活动。学校将此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六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将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六十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六十七条 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单项积极分子优秀毕业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七十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并可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七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七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七十四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会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利用学校网站以公告方式送达。

违纪违规学生须填写违纪学生登记表

第七十五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办公会或者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并事先进行合法性审查。

十六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纪律处分期限内不享受表彰、奖励等相关权利。纪律处分期限为:

(一)警告、严重警告,6个月;

(二)记过,9个月;

(三)留校察看,12个月。

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七十七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将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由学校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七十八条 学校设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第七十九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八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十一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章 附 

第八十二条 对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八十三条 本规定自201791日起施行。原《辽宁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