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做好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保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得到合理资助,切实保证国家、省及学校的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落到实处,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和《辽宁省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暂行办法》(辽教函〔2007〕256号),制定本办法。
一、贫困生的认定范围及档次
(一)贫困生认定范围:凡我校在籍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的,均可认定为贫困生,纳入家庭经济困难资助体系。
(二)本办法所指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三)贫困生认定档次:根据贫困程度原则上确认为A类贫困生(特殊困难学生)、B类贫困生(一般困难学生)两个档次。
二、贫困生认定条件
A类贫困生:家庭境况特殊困难,无直接经济来源,学生本人每月可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不含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及在读期间通过勤工助学所得的报酬)在220元以下,难以维持基本生活水平的学生。
1、孤残学生、烈士子女及优抚家庭子女等无直接经济来源,仅靠政府救济的;
2、家庭成员主要劳动力长期患重病或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家庭成员老弱幼小,没有直接经济来源,无生活依靠的;
3、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而造成经济特殊困难的;
4、家庭被政府确定为低保户、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5、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殊困难的。
B类贫困生:家庭收入低或无固定经济收入,学生本人在校的基本学习、生活得不到经济保障的,每月获得的全部生活费用(不含各类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金及在读期间通过勤工助学所得的报酬)在280元以下,完成学业有一定困难的学生。
1、家庭赡养人口多又缺少劳动力的;
2、家庭成员收入较低或无稳定收入而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3、家在贫困地区以务农为主,且由于当年内自然灾害而引起收入大幅度减少的;
4、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贫困生认定机构
1、学校设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学生处具体负责组织和管理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2、各院(系)要成立以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副主任)为组长、分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任成员的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3.成立以学生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部书记、寝室长及学生代表任成员的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四、贫困生的认定程序及工作要求
(一)贫困生确认工作每年3月集中进行一次。
(二)贫困生的确认必须由学生本人如实填写《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详见附件一),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同时提交《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详见附件二)。
(三)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辽宁工业大学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对照认定条件和标准,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集体商议提出初审名单,并认真组织评议,经本班同学按特殊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不困难四个档次投票,原则上至少三分之二以上认可的,方可确定各档次(A类、B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最后综合《辽宁工业大学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中反映的家庭经济状况、学生评议结果及平时了解和掌握的有关情况,确定贫困生认定的初步名单,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贫困生(A类和B类)认定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在校学生总数的18%。其中A类贫困生的比例原则上占在校生总数的6%左右。
新生入学第一学期,如遇落实资助政策,贫困生的认定工作,可根据入学时间长短,决定是否开展学生评议和评议方式。其它特殊原因不适宜学生评议的,经逐级审查批准,可不必依据学生评议结果进行认定。
(四)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根据认定条件,在全院(系)范围内统筹考虑并集体研究确定各类贫困生名单。对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有异议的,明确调整、更正理由或根据。
(五)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至少在班级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院(系)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院(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处提请复议。学生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院(系)认定工作组的审核认定结果经所在院(系)审定后报学生处。
(六)学生处负责汇总各院(系)审核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档次及相关信息,报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同时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七)各院(系)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对已经认定的贫困生名单及档次进行适当调整。调整情况及时报学生处审核备案。
五、资助贫困生的主要方式
经学校审核认定的贫困生,本着优先资助品学兼优学生的原则,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资助方式:
(一)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二)国家助学贷款
(三)勤工助学
(四)困难补助
(五)社会爱心助学
(六)其它资助
六、资助贫困生条件
(一)基本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现象;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好,德育测试成绩优良;
4、学习态度端正,勤奋上进。
(二)否决条件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轻重,降低资助等级,直至取消受助资格,且至少一年以上:
1、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或学院纪律处分者;
2、学习不努力,成绩明显退步,原则上一年内考试不及格课程(挂科)超过2门者;
3、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经营性网吧者;
4、吸烟、酗酒经教育不改者;
5、生活铺张浪费,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他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者。如购买并使用高档移动电话;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节假日或假期经常自费外出旅游等等;
6、不服从学校或学院的勤工助学安排,拒绝参加有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或在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有关规定和劳动纪律者;
7、受助期间,家庭经济状况明显改善,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8、受到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稳定资助,生活困难基本得到解决者;
9、休学、停学或保留入学资格者。
七、违纪的处理
1、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在贫困生认定工作中有营私舞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纪律处分。
2、学生申报贫困生时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九、各院系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经学校批准后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