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高等教育法以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宁工业大学研究生、本科和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辽宁工业大学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行为管理与思想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 辽宁工业大学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或者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遵守学校各项管理制度;

()努力学习,完成学校规定学业;

()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 按照教育部招生规定,参加全国统一招生考试,经政治审查和健康检查合格,文化考试符合当年学校录取标准,经主管招生部门录取的考生方能进入学校学习。

第八条 凡被辽宁工业大学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及时向学校请假。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者,移交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凭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到所在院(系)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视为旷课。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按有关规定到学校财务处缴纳学费和其他费用,因故不能如期缴纳者,必须到学生处办理相关手续,经财务处核准后,方可注册和选课,否则所选课程无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十三条 实行规定学制(4年)(建筑学专业为5年)与弹性学习年限(3-8年),按四年制制定各类专业培养计划,允许在3-8年(包括休学、停学时间)内修满各类学分,但在校学习时间累积不得超过6年。

第二节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通过网上录入到教务成绩管理系统,并记录到学生本人成绩档案。

第十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五级分制或二级分制。课程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 允许学生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进行重修,其成绩可按几次考试中的最高分记录在成绩档案中。

第十七条 每门课程的考核分为正常考试、补考和重修考试。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考试课程允许补考,补考在每学期开学初进行。补考课程成绩绩点最高< 3 ,即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下(含79分)时,按实际成绩记载;补考成绩在79分以上时,按79分记载。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原则上不予补考,应予重修。选修课不及格者,不予补考,学生可重修,也可重选其它课程。

第十八条 缓考学生考试安排在补考进行,缓考考试不及格者不再单独安排补考。

第十九条 学生要按任课教师的要求参加所有教学活动。学生上课、实验、实习、设计、军训等都实行考勤。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考试或考核资格,成绩按零分记:

 ()无故旷课次数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周学时数者;

()缺交作业达1/3者;

()缺做实验或不交实验报告者;无论何种原因(符合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除外),缺课时数超过课程总学时三分之一者,取消其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资格。被取消参加考试资格的学生,只能重修。

第二十条 凡已进行学期选课登记而擅自缺考者,该课以零分计,注明“旷考”字样,只能通过重修获得学分。

第二十一条 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在校期间发生两次考试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凡考试违纪者,本次考试成绩记为无效,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个人德育测评办法》为主要依据,采用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和其他错误的学生,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体育课的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见《辽宁工业大学学生体育课管理规定》。

第三节 免修与免听

第二十四条 学习成绩特别优秀或有特长的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学分平均绩点在3.0以上,通过自学已经掌握某门课程,可向开课院(系、部)提出免修申请,同时提交足以证明已经自学的材料,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开课院(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后,参加免修考试,成绩合格并完成全部实验者,可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免修考试必须在计划开课学期前二周进行。第一周本人向所在院(系、部)申请,第二周组织免修考试。

第二十五条 自学能力强的优秀学生,平均每学期获得学分在25学分以上,绩点3.0以上,可以在学期前二周内,就本学期已经注册的某门课程向导师和任课教师提出免听申请,经任课教师考核后,开课院(系、部)及教务处批准,可以不参加或部分参加听课,完成实验及教师指定的作业后参加考试,成绩合格可获得学分。

第二十六条 下列课程或环节不得申请免修或免听:

()“两课”、体育课、实验课;

() 各种实习、课程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

第四节 辅修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取得跨学科类别的另一专业辅修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可获得辅修专业证书。修读辅修专业学分应按规定交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修读辅修专业中途停学时,已获得的学分可计入公共选修课学分。

第五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完成招生录取时确定专业的学业。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转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转专业:

()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应予退学的;

 ()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二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洽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六节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学习年限四年制为6年,五年制为7年。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本人要求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 休学的学生须填写“休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休学,学校保留其学籍。除因病外,其休学手续必须在期末考试结束后或学期初两周内办理。因病需在学期结束前开始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生休学一般以学期为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自付。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以下规定办理:

()所有复学的学生均需填写复学申请表,经批准后,方可办理注册手续;

()因病休学的学生复学,应持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书,证明确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同意后,方可复学。

第七节 退 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经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一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证明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二条 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迁入学校者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辽宁省教育厅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办理。

第八节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修满指导性教学计划所规定的各类课程学分,总学分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总学分,准予毕业,发给辽宁工业大学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本科毕业生符合学士学位授予规定的发给学士学位证书,有关授予学士学位的规定见《辽宁工业大学授予本科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

第四十六条 对在最长年限(四年制六年,五年制七年)内未能修满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的学生作离校处理,对其中已获得各类学分达到毕业最低总学分的90%的学生,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离校后,可在一年内回校申请补修所欠缺的学分,达到毕业所规定的各类学分要求,换发毕业证书,记为换证当年的毕业生。

第四十七条 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并根据获得学分情况(至少45学分)发给肄业证书。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九节 提前毕业

对于要求提前毕业的学生,可在第三学期初向院(系、部)提出申请,第六学期初由院(系、部)向教务处提出申请,按《辽宁工业大学关于提前毕业的规定》经院(系、部)、教务处、主管校长批准后进入提前毕业行列,并进入毕业设计环节。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八条 学校积极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九条 学校逐步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采取校务公开、学生奖惩公开和学生代表提案等方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出版、印刷、散发未经学校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须按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校团委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团委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积极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学校将此纳入学生培养计划,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五十五条 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须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依法劝阻和坚决制止。

第五十六条 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须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五十七条 学校进一步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须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艺术活动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六十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则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六十一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 警告;

 () 严重警告;

() 记过;

() 留校察看;

() 开除学籍。

第六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 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 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 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 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 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 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 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六十四条 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违纪违规学生须填写“违纪学生登记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适时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对学生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第六十七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主要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常设机构为学生处。

第六十九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七十一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七十二条 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辽宁省教育厅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七十三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七十四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对成人教育学院的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91日起施行,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